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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抵押的六类财产
    发布时间:2013-04-01 浏览量:1118 作者:本站 点赞数量:0

    不得抵押的六类财产如下: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工艺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照法律规定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按照草案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设定担保。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草案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按照草案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有的已登记,有的未登记的,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草案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债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产生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草案还对留置权、让与担保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