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网站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政府、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依法获取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企,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指导意见》和川国司办〔2019〕112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利益相关方和组织公开企业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过程中编制或者合法合规取得的,应公开发布的以文字、图片、图表、视频等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是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公开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捷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公司发布信息涉及其他企业或者社会机构的,应当与有关企业或者机构及时沟通、确认。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健全完善公司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司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公司有关责任部门做好主动公开信息事宜,维护和更新公司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接收、答复向公司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履行公司规定的与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八条 公司信息公开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九条 公司主动公开的范围包括:
(一)企业简介、工商注册登记、企业治理及管理架构等;
(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需职工群众广泛知晓和积极参与的信息;
(三)公司重要人事变动,重大改制重组结果,公司增资等信息;
(四)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五)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六)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司申请获取相关可以公开的公司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纪律检查、案件侦查调查取证、审议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四)公司认定的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企业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
第十二条 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反映公司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信息主要通过下列途径公开:
(一)公司门户网站;
(二)公司微信公众号;
(三)公司0A办公平台;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资委保密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确定。
第十五条 各信息拥有部门是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对本部门、本单位制作的信息,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
(一)各信息拥有部门依照本制度、《国家保密法》等相关规定,发布信息时应履行信息发布审批程序。
(二)信息拥有部门或负责人对公开信息进行审核,并报请相关分管领导审定。
(三)按照审核程序完成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公开。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的信息内容。
(三)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说明。
(四)获取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第十七条 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
(四)依法不属于公司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八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公司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并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
(一)不依据程序履行信息公开;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违反本制度,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施行。